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是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旺季,历来是烟花爆竹各类违法、非法行为多发、易发的高峰期,是严格加强烟花爆竹监管、防范烟花爆竹各类事故的重要时期。为确保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形势平稳,1月2日,市安监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市2018年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摆上当前安全监管的重要位置,深刻吸取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惨痛教训,针对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季节性特点,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部署,落实“行业管理、综合监管和属地管理”各项责任,迅速制定加强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切实抓好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要充分发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的作用,综合分析研判本地区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严格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专项行动,细致组织检查,坚决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各地要注重源头管控,强化执法打击,组织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门面房、出租房、空关房以及城郊结合部偏僻区域的联合清理整治,捣毁一批私贩私储窝点,收缴一批非法烟花爆竹,从源头上减少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切实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落实整治措施。各县(区)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零售网点等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严格批发企业标准化管理。加强安全检查,督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落实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要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不得销售和购买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产品;积极推行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
近期,市安监局将对我市7家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约谈,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经营,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规定,不向零售网点超量送货,不得向无许可证的零售网点送货。
(二)加强零售网点的规范化管理。各县区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科学合理规划布局零售店(点),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
各县区安监、公安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对已有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严格督促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附件),逐家进行检查,严格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进行排查,督促零售点按照要求进行规范。凡不符合基本安全条件的,一律实施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到期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条件,一律关闭、取缔。
要坚决取缔属于“两关闭”(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范畴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集中连片经营、走街窜巷销售,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点超量存放、使用明火。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颁发许可证,或者对查处取缔未经许可零售店(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追究问责。
(三)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加强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严格落实运输通报机制,加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监管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货物夹带、利用民用客车偷运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等非法违法行为。
三是开展集中打击,强化执法处罚。
(一)深入开展集中打击。各执法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开展专项行动,通过强化卡口布控、线索排摸、日常巡检、执法收缴、举报查处等手段,严密侦查、严厉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私产、私运、私储、私藏、私销窝点,坚决查封、收缴和捣毁运输工具、货物和窝点。对于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各类“地雷”、“开天雷”、“拉炮”、“摔炮”、“砸炮”、“鱼雷”、“鱼炮”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禁品的,要追根溯源、顺藤摸瓜,彻底查清来龙去脉,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二)切实强化执法处罚。要严格执法,对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制度不落实、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存储等违反批发企业“六严禁”(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零售点“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罚没和收缴相关产品,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吊销相关从业资质直至行业终身禁入等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文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督查活动。各县区要组织烟花爆竹检查督查活动,重点是检查监管责任落实、整治力量配备、检查组织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由安委办牵头,成立由公安、安监、工商、城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各地烟花爆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